各有关单位:
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具体包括:加快数字贸易发展,推进文化、数字服务、中医药服务等领域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各方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为有效推进数字贸易交易规范,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贸促会章程》,于近期立项了《数字贸易交易规范指南》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编号分别为:CCPIT-CSC-JH2021183。该标准起草工作由深圳大学中国质量经济发展研究院、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和广东省贸促会共同牵头组织,拟于2022年底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为了更好地推动该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数字贸易交易规范指南》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
(一)起草单位应为依法经营、业绩突出,作为数字贸易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贸促机构,起草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二)起草人应熟悉数字贸易交易规范等相关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并能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二、 起草单位、起草人权利和义务
(一)在正式发布《数字贸易交易规范指南》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列入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贸促机构的名称。
(二)将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数字贸易交易规范指南》团体标准起草人名单。备注:每个单位原则上限定为列名1人。
(三)能够坚持全程参加标准起草工作会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时参加与该标准起草相关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
(五)能够共享本单位在数字贸易交易规范等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提供给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
(六)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逐字逐句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七)在可以公开的前提下,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起草标准参考。
(八)起草单位不得在会议及公共场合攻击、损毁同行。
三、名额限制
将根据报名情况,选取30家以内的数字贸易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贸促机构作为此项标准起草单位。
四、 参与原则
《数字贸易交易规范指南》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要求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并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
五、 申报要求
拟申请成为《数字贸易交易规范指南》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贸促机构,请填写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有关文字材料于2022年6月15日前传真或邮寄至深圳大学。
六、联系方式
(一)深圳大学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450
联系人:刘老师(13510862101)
邮箱:iqed@szu.edu.cn
(二)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联系人:崔宁(010-66094072)
邮箱:ccpitn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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