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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1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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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推进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工作进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提高防治质量和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进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工作进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提高防治质量和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是一种分布广泛,危害严重的地方病。通过多年的防治,特别是随着《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病区防治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为动态监控改水工程落实的进度和质量,了解饮水型氟中毒病区病情变化趋势,评价防控措施效果,科学、规范、有序地指导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为及时调整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范围。

    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抽取136个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

    (二)监测时限。

    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监测内容及方法。

    1.改水工程进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区、市)水利部门协调获取全省(区、市)饮水型氟中毒病区改水工程完成情况的信息,结果填入表1.

    2.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依据每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确定的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数,采用单纯随机抽样方法抽取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每年水利部门提供的已竣工的病区改水工程累计数,每年随机抽取10个降氟改水工程,调查改水工程运行情况(如不足10个工程者,全部调查);同时每个工程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每份水样平行测定2次,计算平均值),结果填入表2.

    3.病情监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采用单纯随机抽样方法抽取3个村(屯)作为固定监测点,每年定期开展病情监测工作。

    (1)一般情况监测。调查监测村(屯)人口学资料,如果监测村(屯)已经改水,则调查改水工程运行情况,同时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每份水样进行2次平行测定,计算平均值);如果监测村(屯)尚未改水,则按照东、西、南、北、中五个方位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5份水样,测定氟含量,结果填入表3.

    (2)氟斑牙病情监测。对监测村(屯)全部在读8~12岁学生进行氟斑牙检查,结果填入表4.

    (3)氟骨症病情监测。氟骨症病情监测每5年开展一次。对监测村(屯)25岁以上人群按照25岁~、35岁~、45岁~、55岁~、65岁及以上划分5个年龄段,在每个年龄段随机抽取10人,男女各半,共计50人,进行氟骨症X线检查,结果填入表5.

    X光拍片工作由县级有资质的技师承担,阅片工作由省级专家组集体诊断。

    4.以上改水工程涉及集中式饮水工程的,其运行情况调查及水样检测纳入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由项目资金支持,对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四)病例诊断及样品检测方法。

    1.氟斑牙诊断采用Dean氏氟斑牙诊断方法。

    2.氟骨症诊断采用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WS 192-2008).

    3.水样采集与保存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2006).

    4.水氟检测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5-2006).

    5.水质分析质量控制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3-2006).

    三、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采用逐级培训方式对各级监测人员进行监测方案的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从事水氟检测、氟斑牙和氟骨症诊断、数据录入的地、县级相关业务人员需经省级统一培训,受训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实验室检测。

    1.外部质量控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制作检测水氟质控样品,向承担监测任务的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发放,并组织考核。经外质控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2.内部质量控制。承担水氟检测和质量管理的实验室,须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采集与保存》(GB/T 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分析质量控制》(GB/T 5750.3-2006)进行样品采集、保管和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每年要对1/3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和1/5监测村(屯)的末梢水水样测定结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抽检结果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督导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对1/3的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和1/5的监测村(屯)进行现场督导。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监测报告的及时性。

    (四)数据管理。

    1.数据录入采用Epi Info格式,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省级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数据复核。

    2.承担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监测信息的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报送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4.监测数据属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四、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负责制订监测方案,组织领导监测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测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3.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测工作;负责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工作;负责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二)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指导监测工作,评估监测工作质量;负责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报送。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监测人员的培训;指导监测工作,评估监测工作质量;负责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报送。

    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参与和指导监测县开展监测工作、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和形成监测报告。

    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监测工作;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报送。

    五、报告与反馈

    (一)县级。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8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将所形成的监测报告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监测信息,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

    (二)市级。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县级监测数据的审核,将所形成的监测报告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监测信息,并报送市级人民政府。

    (三)省级。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省级监测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将所形成的监测报告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监测信息,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

    (四)国家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级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将所形成的监测报告报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六、信息利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做到监测有序、信息顺畅、响应及时、措施有力,有效落实以改水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确保改水降氟工程持续有效运行。

    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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