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关于开展地方标准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市监办标〔2023〕6号)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自查评估54项乌鲁木齐市地方标准进行了自查评估,其中35项标准继续有效,13项标准修需要修订,6项标准废止。现将自查评估结论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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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关于开展地方标准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市监办标〔2023〕6号)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自查评估54项乌鲁木齐市地方标准进行了自查评估,其中35项标准继续有效,13项标准修需要修订,6项标准废止。现将自查评估结论予以公布。(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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