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贸工部标准局法案第16章的授权,并经咨询标准委员会后,特制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本条例可援引为《2008年标准条例》(进口检验).
第二条 在本条例中,除特别指明外,
"提单"指由承运人签发的特定文件,表明特定货物已交运装船,并将运至指定地点交予收货人。
"局"指博茨瓦纳标准局。
"联系官员"指标准局指定的特定官员,专门负责合格证申请和联系工作。
"合格证"指由有关认证当局签发的证书,证明一批货物或某一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有条件放行证书"指由标准局签发的证书,进口商可据此按程序向海关申请清关放行,同时继续等待标准局签发合格证。
"总裁"指标准局总裁。
"检验员"指根据法案13章,由部长委派的特定人员。
"认可通知"指由标准局签发的信件,对认可的机构向以下人员签发的证书予以确认:(1)进口商;(2)代理;(3)外国公司代表,其已获得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
"特定标准"指标准局对特定产品规定的国家、地区或国际标准。
"认可机构"指由标准局认可的机构,可以胜任检验货物符合标准局特定标准的情况。
"标准标记"与法案第2章规定的涵义相同。
"检测报告"指由可信任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文件,其检测符合ISO/IEC 17025.2005的要求。
第三条
(1)任何人在未申请并获得特定产品合格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口附录1中所列产品。
(2)需在货物到达两周前向标准局提出申请,填写附录2所附表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a)提交标准局为检测目的所需要的一定数量产品样品;
(b)分辨批次货物的详细说明;
(c)50普拉的申请费;
(d)检验费,金额等同于检验员为实现以下目的而发生的费用
第一,往返于检测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在检测地点的住宿费用
第三,检验费用
第四,测试费用
第五,与检验相关的其他费用
(3)在标准局要求时,申请人需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a)装箱单;
(b)显示进口货物港口的文件;
(c)发票;
(d)提单或航运单;
(e)原产地国的合格证;
(f)标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4)在收到第二款要求的文件后,标准局可能要求整批货物利于检验员出于以下目的:
(a)选取检测用样品;
(b)获取被认为可能与申请有关的相关信息;
(5)在处理申请时,标准局应考虑:
(a)在出口国已经签发合格证的情况下,合格证上所列明质量是否与产品规定质量或标准局承认的外国标准相符;
(b)在出口国没有签发合格证的情况下,由标准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根据本条例,标准局将在14天内处理一申请。
(7)在标准局许可产品生产商使用标准标记情况下,该货物进人博茨瓦纳时,进口商不需申请该产品的合格证。
第四条
(1)应向检验员提交货物样品,并适时交由标准局官员评估,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出口国授权机构与标准局签订协议,并代表标准局进行认证工作的情况下,标准局可在不检验的情况下,对该机构的检测签发认可通知。
(3)如在港口提起样品不可行或较困难,或在20天内不可能完成检测报告,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检测报告。
第五条
(1)标准局可随机抽样并检测。
(2)在随机样品符合出口国签发检测证书中所列标准时:
(a)标准局可指示在第10条规定下处理货物;
(b)任何以上货物的随后交货均可被要求单独的样品检测;
(c)第一款规定的检测和抽样工作将持续进行,直到原产地国检测证书中所列质量被标准局再次确认,并符合要求。
第六条
(1)在申请不符合第3条规定时,标准局不能签发合格证,并应在14天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当进口产品符合标准局或标准局认可的国际和外国标准时,标准局将为每次交货签发合格证,并反应在提单或航运单上,申请人需交纳的证件费最高为100普拉或进口产品的0.1%.
(3)合格证仅对抽取样品的交货有效。
(4)根据第二款签发的合格证应由总裁或联系官员签字,或由总裁书面授权给标准局的官员签字。
第七条
(1)如所持有的合格证或有条件放行证书丢失、损毁,证件持有人可向标准局申请获得证书副本。
(2)申请副本时,需按附件2表格B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交纳申请费50普拉。
第八条
(1)申请人满足海关规定的条件,但标准局认为:
(a)有必要进行更广泛的检验和检测;
(b)因货物的自身特性和检测程序,在a项下的检测将花费超过20天的时间,标准局将向申请人签发有条件放行证书,申请人需在货物被放行后将货物运至放行证书中所指定的地点。
(2)在签发正式合格证前,任何人不得部分或整体配送、销售、使用或者转移货物给有条件放行证书上列明的人和地点以外的任何人或任何地方。
(3)违法第二款将被单处或并处5000普拉以下的罚款和3年以下的监禁。
第九条
(1)在以下情况下,标准局可撤销根据本条例签发的证书:
(a)对被放行进入博国内市场的货物进行后续检测发现,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
(b)证书持有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款。
(2)在标准局决定撤销合格证或有条件放行证书时,标准局总裁应向证书持有人出具书面通知:
(a)表明证书中多列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
(b)表明证书持有人违反本条例的具体行为;
(c)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条例条款的情况下,给予持有人14天时间以校正行为达到与条例一致。
(3)证书持有人在标准局总裁给予的14天校正行为期间内,没有改正行为以符合条例的规定,标准局将撤销证书。
(4)在根据第二款撤销证书的情形下,证书持有人应立即停止使用证书,并将证书交还标准局。
第十条
(1)任何人不得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货物带入博市场。
(2)标准局要求将不符合第一款中标准的货物再出口至原产地国,或在博当地予以处理。
(3)申请人在依据第二款进行处理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环境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并应在标准局或环境机构相关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
(4)再出口和当地处理的相关费用应由进口商承担。
(5)任何违反本条例的人员,将被单处或并处5000普拉以下的罚款和3年以下的监禁
第十一条
(1)在签发合格证或决定不予发放合格证之后的两周内,标准局应保留检测用样品。
(2)在两周时间到期时,进口商应前往标准局取回样品,否则标准局将以起认为合适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1)任何人如认为权利受到标准局决定的侵害,可在标准局相关决定做出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申诉。
(2)委员会在收到第一款所述申诉的14天内,应对申诉做出书面决定。
(3)任何人如认为权利受到委员会决定的侵害,可在委员会相关决定做出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申诉,并通知申诉人。
(4)部长在收到第一款所述申诉的30天内,应对申诉做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附录一、产品名录和其标准
1、牛饲料Cattle Feeds,BOS 25:2000,动物饲料-牛饲料规范;
2、鸡饲料chicken Feeds,BOS:8 1999,禽类饲料-第一部分,鸡饲料规范;
3、原料奶Raw Cow's Milk,BOS 64:2003,原料奶(再加工用)规范;
4、消毒牛奶Pasteurized Cow's Milk,BOS 72:2003,消毒牛奶规范;
5、牛奶制酸乳酪Yoghurt from Cow's Milk,BOS 92:2004,发酵牛奶产品-酸乳酪、酸奶和酪乳规范;
6、酸牛奶Sour Cow's Milk,BOS 92:2004,发酵牛奶产品-酸乳酪、酸奶和酪乳规范;
7、牛奶制酪乳Buttermilk From Cow's Milk,BOS 92:2004,发酵牛奶产品-酸乳酪、酸奶和酪乳规范;
8、高粱Sorghum,BOS 26:2000,谷物-人食用高粱规范
9、豆类Pules(beans),BOS 201:2006,谷物和豆类-豆类规范;
10、花生黄油Peanut Butter,CKS 339:1997 花生黄油规范;
11、鱼、贝等海产品罐头Canned Fish, Canned Marine Molluscs and Canned Crustaceans,SANS 587:2005,鱼、贝等海产品罐头规范;
12、13安插头13A Fused Plugs,BOS 41-2:2001,13安插头、插座、适配器和连接装置----第1部分:可再接线或不可再接线插头规范
13、13安培插座13A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 Outlets,BOS 41-2:2001,13安培插头、插座、适配器和连接装置----第2部分:带开关和不带开关插座规范;
14、13安培适配器13A Adaptors,BOS 41-2:2001,13安培插头、插座、适配器和连接装置----第3部分:适配器规范;
15、电熨斗Electric Iron,BOS IEC 60335-2-3 ED5.0:22家用和相似电器安全----第2-3部分:电熨斗特定要求;
16、液化气减压阀LPG Regulator,SANS 1237:2007 LPG单级减压阀;
17、塑料袋Plastic Bags,BOS 186:2006 塑料袋规范;
18、水泥Cement,BOS ENV 197:1992水泥 :合成物标准规范---第1部分,一般水泥;
19、包装Pre-Packages,BOS 9:2000,消费用预包装产品:标签、说明和广告-----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