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滨海白首乌”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苏卫监督〔2013〕39号)收悉。经研究, 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一、你厅来函所称“滨海白首乌”规范名称应当为“萝藦科鹅绒藤属植物耳叶牛皮消(Cynanchum auriculatum Royle ex Wight)”,不应与何首乌、白首乌混淆。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厅将耳叶牛皮消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耳叶牛皮消食品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