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食品销售者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留言,称其销售的水产品被检出含有孔雀石绿,但是该销售者同时满足轻微免罚清单的五个免罚条件,包括: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对此国家执法稽查局给予的回复总结如下:
一、孔雀石绿:食品安全领域的“毒瘤”
执法稽查局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因此,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孔雀石绿”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得添加到食品中。
二、经营环节检出孔雀石绿:免罚无望
执法稽查局明确指出,经营环节检出“孔雀石绿”属于“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此类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所规定的免罚类型,不能适用上述清单的免罚规定。
执法稽查局还强调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食品安全:不容忽视的责任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严厉惩处。本案中,尽管销售者满足轻微免罚清单的五个条件,但鉴于孔雀石绿的危害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其免罚之路恐难实现。
同时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