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炒制谷物杂粮及制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黑米、小米、紫米、糙米、红米、糯米、高粱米、燕麦米、燕麦片、裸大麦、小麦仁、青稞、黑小麦、豌豆、扁豆、豇豆、黄豆、绿豆、黑豆、苦荞、荞麦、红芸豆、红小豆、赤小豆、鹰嘴豆、玉米糁、薏仁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预处理、炒制,添加或不添加玉米片、花生(熟)、奇亚籽、黑芝麻(熟)、白芝麻(熟)、红枣、核桃仁、枸杞、紫薯、山药、香蕉干、葡萄干、莲子、冰糖、百合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成炒制谷物杂粮及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