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梅花鹿的鹿皮、鹿鞭、鹿尾(去骨)、鹿肉、鹿筋、鹿肾、鹿心、鹿肝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犬(狗)鞭、驴鞭],经前处理[选料、缓化(或不缓化)、修整(或不修整)、清洗(或不清洗)、漂烫(或不漂烫)、冷却(或不冷却)、切制(或不切制)、加水熬制(或不熬制)、研磨(或不研磨)、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碎)],添加芝麻、核桃仁、桑葚、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5 年生或4 年生)、枸杞、陈皮、牡蛎干、黄精、覆盆子、益智仁、山药、肉桂、大枣、山楂、姜、小茴香、白芷、藿香、茯苓、龙眼肉、百合、火麻仁、莲子、甘草、木瓜、丁香、食用植物油、黄酒、麦芽糊精、阿胶、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桃仁、薏苡仁、麦芽中的几种,经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加水熬制(或不熬制)、分离(或不分离)、熬糖(冰糖、红糖、赤砂糖、麦芽糖、木糖醇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或混合熬制)、添加蜂蜜再混合(添加蜂蜜产品工艺)、冷凝成型(或不冷凝成型)、包装(或热灌装)、冷却(热灌装产品工艺)而制成的鹿膏系列产品(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