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的基本要求、设计要求、施工要求、质量验收、运行与检维修、报警管理与优化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构成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a)城镇燃气;
b)地下水封洞库、地下气库;
c)危险化学品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中转仓储、站场;
d)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经营;
e)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