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一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HJ860.2),发酵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料酒等酒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口口),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