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标准执行。
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各类锅炉或工业炉窑,当掺加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的30%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