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非发电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用沼气、燃气直燃机可参照本文件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